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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視聽誘導購買 “農科院”食品有多少是真冠名?

2024-01-15 2813 來源:中國新聞網

  “農科院”食品有多少是真冠名?

  記者調查商家“拉大旗作虎皮”誘導消費現象

  ● 記者調查中發現,在不少購物平台或直播間售賣的商品中,不乏一些仿正品、傍名牌的商品,甚至還存在虛假冠名的商品,如某農科院研發、與某科研所合作等。商家爲了謀取利益,在介紹商品時大肆宣稱商品爲“某科研所研發,純綠色,無添加”,以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欲

  ● 商家仿冒官方品牌注冊商标的行爲是商标侵權行爲。這種行爲損害了商标權人的合法權益,導緻其商品或服務的競争力下降,減損其商業信譽,侵權人應就此承擔民事責任;同時,也緻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消費者權益

  ● 平台應通過入駐協議等法律文件明确商家的守法義務,并及時跟進處理商家的不當及違法行爲。對于“品牌仿冒、冠名宣傳”欺騙消費者的行爲,有關部門應重拳治理,還消費者一個幹淨、安全、便捷的網絡購物環境。同時,加大宣傳力度,提醒消費者注意消費陷阱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翟崎宇

  “我想要網購一款華爲筆記本,在平台搜索時跳出一款‘huwi’的産品,價格比想象中便宜很多,因爲相信自營店,就下單了,後來發現是傍名牌産品。”天津某大學在讀研究生陳某說。

  3天後,這款電腦就出現無法充電的問題。陳某聯系客服後,對方說是因爲天氣寒冷造成的。經過各種調試,換充電頭,才解決了無法充電的問題,可是沒過幾天又陸續出現了死機、卡頓等一系列問題。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在不少購物平台或直播間售賣的商品中,不乏此類仿正品、傍名牌的商品,甚至還有虛假冠名的商品,如某農科院研發、與某科研所合作等。

  這類商品是否合規?消費者該如何辨别?帶着這些問題,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以聯合研發爲噱頭

  激發消費者購買欲

  近年來,農科院零食爆火,不少消費者表示,農科院研發的産品會更令人放心,其“無添加”的宣傳也更吸引人們的眼球。

  這也讓不少商家發現了其中的“商機”,他們利用消費者對“科學家”“農業科學研究院”的信任,在介紹商品時大肆宣稱商品爲“某科研所研發,純綠色,無添加”,甚至在商品包裝或網購平台的商品介紹頁面明确寫着“與××農科院聯合研制出品”,以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欲。

  記者浏覽多個購物平台發現,平台上有大量冠以“農科院”研發的食品,從餅幹到麥片,從肉脯到果漿,應有盡有。“××農科食品專營店”正在售賣一款名爲“浙江農科院每日黑巧克力”的零食。在商品介紹頁面,有一個商品講解的視頻鏈接,點進去觀看發現,介紹的是“普萊贊黑巧克力”。視頻中顯示,該巧克力是與“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合作研制的,而視頻左下角展示的卻是“浙江農科院每日黑巧克力”的購買鏈接。

  記者詢問客服:“這兩款巧克力是同一種嗎,爲何主頁是‘浙江農科院’,而視頻鏈接卻顯示‘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對此,客服反複強調這兩款巧克力是同一款,至于到底是與哪家科學院“聯合研發”的卻避而不答。

  在某社交平台推薦的廣告頁面裏,有一款名爲“紅薯鮮生”的紅薯幹,點開鏈接出現了“魔都鑒賞局”公衆号的一篇文章,該文章題爲《爆款無添加紅薯幹,7斤鮮薯做1斤》,文中提到“該紅薯由農科院培育”,在購買鏈接裏并沒有看到任何與農科院有關的信息。

  記者又搜索了一下這款“紅薯鮮生”的産品,在各大電商平台均有其商鋪,很多宣傳公衆号也都有提到“紅薯鮮生選用山東農科院培育的紅薯”,但記者就此詢問客服時,對方卻含糊不清。

  随後記者聯系了山東農科院,其工作人員表示“我不清楚你說的‘紅薯鮮生’,我們這邊有合作的企業,是做紅薯紫薯脯的。”記者詢問是否有聯合生産的廠家,山東農科院的工作人員都表示并不清楚。

  在某平台,“×××食品旗艦店”位居薯類制品店鋪排行第一,其售賣的一款“帶皮小紅薯”在介紹頁面标明“農科院出品”,當記者詢問客服這是哪家農科院生産的,客服并沒有給出明确回複,隻是稱“以鏈接爲準,我們這邊不顯示”,然後繼續推薦其他産品。随後,記者根據其發貨地河北省滄州市,咨詢了該地周邊地區的農科院、科學研究院所,其工作人員均表示不清楚該産品。

  一位業内人士告訴記者,一些商品所謂的權威“背書”,可能隻是企業贊助了某項研究,或者相關企業參加了一次行業峰會,就把科研機構的名字挂在醒目位置。

  2022年10月,甯夏農林科學院就曾發聲明辟謠,稱該院與在某電商平台熱銷的一款打着“甯夏農科院”幌子的甯夏枸杞沒有任何關系。該院當時既沒有生産銷售枸杞及深加工産品,也沒有授權任何一家企業和商鋪利用“甯夏農林科學院”“甯夏農科院”“農科院”之名從事經營性活動。

  商标仿照正規品牌

  混淆視聽誘導購買

  記者在某平台浏覽發現,一家名爲“×××護膚旗艦店”的店鋪評分高達4.8分,銷量70.2萬,他家售賣的每件商品都稱爲“×××凡士林”,其中多爲護手霜、身體乳等具有保濕功效的産品。

  在一款身體乳的商品介紹頁面裏,記者查看其産品參數發現,其品牌名稱爲“×××”,但産品名稱爲“×××凡士林果酸柔滑身體乳”,生産企業爲一家廣東公司,其功效主要爲“改善肌膚,補水滋潤”。在購買頁面顯示,一瓶500ml的身體乳價格爲19.9元。

  同時,記者發現,在各大購物平台上,凡士林都有官方旗艦店,名稱爲“Vaseline凡士林官方旗艦店”,兩款瓶身設計顔色類似,功效介紹也基本相同,就連護膚品最重要的原料成分也相同,最大的差别就是價格,正規旗艦店裏的Vaseline凡士林身體乳220ml售價109.9元,是“×××凡士林果酸柔滑身體乳”的幾倍。

  在某直播平台的“×××護膚旗艦店”直播間裏,背景闆上寫着“國貨經典,匠心研發,10年專注品質,安心用,放心買”。記者在評論區看到不少人說:“别買,這是仿冒凡士林的冒牌貨。”

  去年年底,江蘇的吳女士購入了“×××護膚旗艦店”的手膜,吳女士稱自己用完後手和手腕都有發麻腫脹的感覺,聯系客服後,客服說隻能退款,還稱“我們自己人也都試用過,也有人出現過這種症狀,手部短暫性的發麻,這是成分吸收的過程。”令吳女士不解的是,既然使用産品後會有不适反應,那爲什麽不在産品介紹頁面或在包裝上寫明呢?

  記者詢問客服“這款産品和凡士林有什麽關系”時,客服回應稱:“我們品牌是×××,正品保證,産品中含有凡士林成分,并不是牌子是凡士林的品牌。”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不少商标注冊信息仿照正規品牌,混淆消費者視聽,以極低價格誘導消費者購買,甚至還有商家搶先注冊商标,挂着“旗艦店”的名頭,讓消費者信以爲真。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爲,商家仿冒官方品牌注冊商标的行爲是商标侵權行爲。這種行爲損害了商标權人的合法權益,導緻其商品或服務的競争力下降,減損其商業信譽,侵權人應就此承擔民事責任;同時,也導緻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侵權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将承擔刑事責任。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麗紅律師認爲,就平台責任而言,要看平台服務商是否盡到了合理、必要的事先審查義務,如營業執照、原産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等。如平台服務商對侵犯商标權利的違法事實知情,卻并沒有及時通知商标權利人以及采取其他屏蔽頁面、斷開鏈接等行爲,反而放任或者幫助賣家的違法行爲繼續擴大,則應承擔其責任範圍内的侵權責任。

  強化監管重拳治理

  共同淨化市場環境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不少商家在商标注冊、商品售賣過程中,模仿正品或宣稱自己的産品與科研機構“挂鈎”,而一些消費者缺少辨别能力,在購買過程中也更傾向于購買此類産品,正中了商家的“圈套”。

  對此,劉俊海認爲,平台必須對涉事商家進行責令改正。平台有無責任的關鍵是平台是否知曉此事,如有過錯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商家發布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馬麗紅認爲,如果并不存在與研發機構、農科院聯名的事實,商家卻做了不符合事實的宣傳則構成虛假宣傳。構成虛假宣傳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馬麗紅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确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廣告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并根據具體法律規定處以相應罰款。刑法中關于虛假廣告罪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因爲虛假宣傳銷售的商品,如果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者财産損失的(如發生食品安全問題),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馬麗紅說。

  馬麗紅建議,構建誠信、安全的交易環境是商家、平台、社會和主管部門的共同責任,但在複雜的網絡環境中,消費者也應當具有自我保護意識,購買商品前可以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向相關企業和單位咨詢。同時,要及時截屏、錄屏并保留相關購買證據。一旦出現問題,應積極通過投訴、舉報,甚至訴訟等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平台應通過入駐協議等法律文件明确商家的守法義務,并及時跟進處理商家的不當或違法行爲。”馬麗紅呼籲,對于“品牌仿冒、冠名宣傳”欺騙消費者的行爲,有關部門應重拳治理,還消費者一個幹淨、安全、便捷的網絡購物環境。同時,加大宣傳力度,提醒消費者注意消費陷阱。

  劉俊海建議,希望商家慎獨自律,見賢思齊;人民法院對這類糾紛應做到快立案、快審理、快判決、快執行;新聞媒體要做失信企業的“啄木鳥”,決策者的“千裏眼”,人民群衆的“順風耳”,共同淨化市場環境。

  (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董勇_GD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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