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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澳門紅刊雜志社法律總顧問陳華強:關于深化澳門法院和深合區法院之間判決的互認的提案

2024-04-05 4274 來源:紅刊

“紅刊雜志社編輯部電”2024年3月4日,全國政協第十四屆二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開幕。全國政協澳區委員、澳門法制研究會會長、澳門紅刊雜志社法律總顧問陳華強向大會提交《關于深化澳門法院和深合區法院之間判決的互認的提案》。

關于深化澳門法院和深合區法院之間判決的互認的提案

澳門和内地是一個國家内的不同法域,屬内部司法合作關系,不完全适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和内地《民事訴訟法》關于外地法院判決的規定。因此,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别行政區簽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内地與澳門特别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在安排中提到互認和執行,但是相互間的判決還是需要經過當地的中級法院先确認司法判決,然後才可以提請執行。

深合區被賦予創新的共管模式,由澳門和内地共同管理,并有探索創新制度的作用。在2023年12月2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方正式公布《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其中明确要求,要深化琴澳司法協作交流。簡化涉澳案件訴訟程式,提高涉澳民商事糾紛訴訟效率等。而執行就是民商事糾紛訴訟中的重要環節,故也必須提高執行的效率。

根據《内地與澳門特别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和《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十四編規定,确認程式一般隻針對有關判決的審判程式的合法性和是否違反澳門特區的公共秩序等,如果不存在這個程式内地便确認有關判決,而不實質審查判決内的具體内容,在法律上稱爲形式上的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書的内容隻要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等,人民法院便會承認該判決書的效力。一般來說都是以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我國對案件有專屬管轄權、判決未得到合法傳喚的情況下作出、相關判決已有既決案、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拒絕作出承認。

從以上認定的程式來看,其實在整個确認的判決程式中,雙方均不會對判決書的實質性内容進行審查,尤其不會對審查證據的過程、采用的法律觀點等問題進行審查,隻是形式和抽象的審查。

正如上述所說,無論根據中國内地的法律還是澳門特區的法律,在執行方面都不能一步到位,這不僅僅花費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還給當事人帶來不便,爲深合區和粵港澳大灣區的長遠發展制造障礙。爲此,以試點的方式互相承認澳門特區法院和深合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并可以直接申請執行,無須再經過确認程式判決的确認程式。當然,這個做法會将确認司法判決的許可權交予負責執行的法院,是創新和大膽的想法,但我們必須要爲一國兩制新實踐作出更大膽的嘗試、創造出更新的制度。這是便民、便商的好措施,也有助于确立深合區和澳門特區之間的司法互信,從而成爲粵港澳大灣區司法互信的試驗田,讓深合區成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司法新高地。

綜上所述,應以更加開放方式和更強司法互信,推動深合區法院和澳門法院之間案件的執行,爲此,我們有以下建議:

1、 最高人民法院應與澳門特别行政區簽署有關澳門特别行政區法院和橫琴法院有關執行的相關規定。

2、 就橫琴法院判決和澳門法院民商事判決應獲得相互認可,不需要再經過司法判決确認程式,便可以直接提請執行,而有關判決的效力由執行程式的法官負責審議。

3、 将現行法律規定在确認判決程式中不确認判決的法律理由變更爲在執行程式中不予執行的法律理由。

本次提案的聯名人包括全國政協澳區常委何潤生、委員崔志濤、羅崇雯、林倫偉、阮建昆、李鵬斌、吳士芳、何嘉倫、何富強、柯岚、莫志偉。

編審:劉鑫聞 王正義

責任編輯:孫業騰 趙道遠

文章來源:澳門法治研究會公衆号

責任編輯: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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