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爲加強本市公共文化設施管理,規範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的管理運營行爲,充分發揮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滿足人民群衆基本文化需求,加快建成與國家中心城市地位相匹配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廣州市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穗辦〔2016〕18号)和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解讀
本條是本辦法制定的目的、意義和依據。
公共文化設施作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不可缺失的基礎平台,其首要任務就是滿足廣大人民群衆的基本文化需求。随着我國各級政府在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方面投入力度的不斷加大,各地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不斷深入,公共文化設施呈現蓬勃發展的良好态勢,極大地增強了城市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能力,但“硬件”先行也帶來一系列管理運營問題,例如相關政策法規存在空白、管理機制僵化封閉、運營管理效率低下、資源空間配置不均衡、績效考評機制不健全、資源未得到有效整合利用、缺乏專業團隊管理運營等,在廣州市公共文化設施管理運營過程中也有不同程度的體現,這些問題都将成爲制約廣州市建設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大瓶頸。2016年10月,廣州市委市政府正式印發《廣州市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國家重要的中心城市地位、文化強市目标、市民文化需求相匹配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這就要求廣州瞄準世界先進水平打造品質優良、供給高效的公共文化設施和服務。通過制定符合廣州市情的公共文化設施服務标準及管理辦法,可以充分發揮廣州市公共文化設施的效用,最大程度地滿足人民群衆基本的文化需求,促進廣州“硬設施”轉化爲城市的“軟實力”。
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國家發展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衆性的文化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一條:“爲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人民群衆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制定本法。”第五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标準,結合當地實際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調整本行政區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标準。”
3.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一章第一條:“爲了促進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文化體育事業,滿足人民群衆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條例。”
4.《廣東省文化設施條例》第一章第一條:“爲促進文化設施的建設,充分發揮文化設施在繁榮文化事業、壯大文化産業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5.2015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中辦發〔2015〕2号)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蓋城鄉、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全面覆蓋、互聯互通,公共文化服務的内容和手段更加豐富,服務質量顯著提升,公共文化管理、運行和保障機制進一步完善,政府、市場、社會共同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格局逐步形成,人民群衆基本文化權益得到更好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水平穩步提高。”第八條提出:“提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和服務水平……堅持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并重,健全公共文化設施運行管理和服務标準體系,規範各級各類公共文化機構服務項目和服務流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務水平。”
6.201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第六十八章第二節提出:“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标準化、均等化。完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加強基層文化服務能力建設。加大對老少邊窮地區文化建設幫扶力度。加快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加強文化産品、惠民服務與群衆文化需求對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繼續推進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加強老年人、未成年人、農民工、殘疾人等群體的文化權益保障。”
7.2017年2月,文化部發布《文化部“十三五”時期文化發展改革規劃》,系統地闡明了“十三五”時期文化建設的總體要求、目标方向、主要任務、重要舉措等,要适應新形勢從規模速度型向質量效率型轉變,在提高文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把文化建設推向新的更高層次,“全面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标準化均等化。以縣爲基本單位,全面落實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标準和地方實施标準。健全公共文化設施運行管理和服務标準體系,規範各級各類公共文化機構服務項目和流程。”“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創新公共文化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深入推進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提升免費開放服務水平,提高群衆文化參與程度。”
8.《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公開征求意見稿)》中提出“切實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質量和效能”,一是“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從重設施建設轉向重服務質量,建設重心從市、區兩級轉向街道、社區,重點加強街道、社區基層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和服務質量建設。”二是“創新基層公共文化服務的管理模式,加快整合基層宣傳文化、黨員教育、科普、體育健身等設施,建設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在确保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的公益性和傳統基本服務功能的前提下,積極推動三館的功能多元化使用,努力提升公共文化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率。”三是“加快公共文化服務标準化建設。根據國家、省公共文化服務标準,結合廣州實際,抓緊制定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适應的市、區、街(鎮)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标準,以區爲基本單位推進落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由本市行政區域内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各類建築物、場地和設備,主要包括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産展示中心(傳習所)、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鄉鎮(街道)和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
解讀
本條是對公共文化設施概念的解釋和本辦法适用範圍的界定。
本辦法舉的公共文化設施,結合廣州實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基礎上擴充“非物質文化遺産展示中心(傳習所)”,《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2016—2020年)》提出“支持設立非遺展示館或傳習所”,将非物質文化遺産展示中心(傳習所)明确納入本辦法适用範圍,有利于相關部門提前謀劃,做好各項基礎工作。
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的内部文化設施和民辦文化設施不受本辦法關于開放時間、服務空間等規定的限制,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性,可作爲公共文化設施服務體系的有益補充。廣州要建立差别化政策體系,積極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在公休日、節假日及空閑時段開放内部文化設施,廣泛引導與調動社會力量建設公共文化設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參與公共文化建設。
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十四條:“本法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主要包括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職工)書屋、公共閱報欄(屏)、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公共數字文化服務點等。”
2.《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一張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衆開放用于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3.《黑龍江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衆開放用于開展文化活動的公益性的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群衆藝術館(文化館)、鄉鎮綜合文化站、美術館、文化宮、青少年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文化活動室)等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4.《廣東省文化設施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文化設施,包括公益性公共文化設施和經營性文化設施。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向公衆開放用于文化活動的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青少年宮、文化廣場、工人文化宮、綜合性文化設施等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本條例所稱經營性文化設施是指向公衆開放用于文化活動的以營利爲目的的電影院、影劇院、歌舞廳、卡拉OK廳,以及多功能娛樂場所、綜合性文化設施等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5.《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服務規範》第二條:“本規範中的基層公共文化設施(以下簡稱:文化設施)是指鄉鎮(街道)綜合文化中心(含區域級,下同)、行政村(社區)綜合文化室,小區配套文化設施以及社會興辦用以提供公益文化服務的活動場所。”
6.《廣州市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體育設施,是指由政府投資興建并面向公衆開放的各類公益性體育設施(以下簡稱公共體育設施),以及本市公辦中小學校和市屬高校的體育場館、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學校體育設施)。本辦法所稱的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爲公衆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單位。”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入貫徹落實供給側改革對文化建設領域工作的總體要求,将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運行經費及公共文化活動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财政預算予以保障。
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人爲本、運行有效、普惠均等的原則,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内公共文化設施的有效整合和統籌利用,加大公共文化産品和服務供給,提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管理水平和服務效能,傳承弘揚嶺南文化,激發引領國際前沿的文化創新。
解讀
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應遵循的原則及管理目标和保障的規定。
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起推動文化事業發展繁榮的責任,積極推進公共文化事業建設、維護文化民生,公共文化設施作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不可缺失的基礎平台,應加強對其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是具有戰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把公共文化設施管理作爲公共文化服務事業的重點納入其中,可以有效避免地方性政策的盲目性、随意性和重複性。
本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公共文化設施規劃、建設與管理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财政預算,有利于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經費的持續投入,爲人民群衆提供可持續的公共文化服務。
作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文化設施資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就是要促進資源的集中開發、利用和共享,本條明确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提高效能爲導向,貫徹全市、全區一盤棋的建設宗旨,加強本行政區域内公共文化設施資源的有效整合和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開發和低效運行,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能,增強公共文化有效供給。
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六條:“國務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全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具體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的統籌協調,推動實現共建共享。”
3.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财政預算。”第九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将本行政區域内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4.《廣東省文化設施條例》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将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将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資金,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财政預算。對邊遠貧困地區、山區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予以扶持。”
5.《黑龍江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規定》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文化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增加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投入,滿足人民群衆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将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項目,組織、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做好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工作。” 
    6.《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内的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制定公共文化服務發展規劃,将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将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财政預算。” 第六條:“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經費、運行經費和社區公共文化活動經費納入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财政預算予以保障,市級财政給予适當補貼。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設規模、服務項目、服務人口确定每年對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的财政投入數量,并不斷加大對社區公共文化服務的經費投入。 
    7.《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服務規範》第五十三條:“區縣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将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和服務保障納入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财政年度預算和政府年度績效考核指标中,加強全面保障。文化經費包括人員經費、辦公經費、文化設施設備維護和設備購置經費(包括服裝道具和樂器等)、文化活動經費、培訓費以及提供與公益文化服務和文化産品相關的其它費用等。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财政部門指導、監督、管理市級财政轉移支付文化經費,确保市、區縣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用于開展文化活動和提供文化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财政文化經費。”
第四條   市本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内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鼓勵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推動制定公共文化服務類地方标準。
依托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力量興辦的公共文化設施,接受本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團體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文化設施管理、運營等相關工作。
解讀
本條是關于行政管理主體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的規定。
本條明确了市和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除了負責市級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的設立、建設、服務等管理運營工作外,還負責全市公共文化設施的統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推動各區、各行政管理部門下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規範管理。區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除了負責區級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的設立、建設、服務等管理運營工作外,還負責推動行政區域内各街道(鎮)、村(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規範管理。對于依托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在保持現有行政隸屬不變、産權不變的前提下,納入全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總體部署,其公共文化服務相關活動應接受本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調配,享受統一的政府補貼。另外,本條還規定發展改革等行政部門及工青婦殘等社會團體應該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參與公共文化設施規劃建設、管理運營工作。
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2.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3.《黑龍江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規定》第六條:“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并組織實施本規定。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内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與監督,業務上接受省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财政、科技、檔案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文化設施的規劃、建設、保護、使用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4.《中華人民共和國标準化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标準化工作改革推進廣東先進标準體系建設的意見》(粵府〔2016〕127号),以及《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标準管理辦法》(穗質監規字〔2017〕2号)的規定,市政府可組織制定、發布或授權本市标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發布适用于本市的公共服務類地方标準;廣州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方标準項目的提出、組織起草、組織實施和監督等工作。
5.《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五條:“市文化行政部門是本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教育、科技、農業、财政、規劃國土資源、新聞出版、旅遊、體育、司法、民政、衛生等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第九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工作,承擔以下職責:(一)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設置;(二)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的日常運行管理;(三)爲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運行提供保障;(四)對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居(村)民委員會負責所轄區域内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的日常運行管理。”
6.《廣東省文化設施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文化設施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條例。各級人民政府計劃、規劃、國土、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做好文化設施監督管理工作。”
7.《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服務規範》第四條:“鄉鎮(街道)綜合文化中心和行政村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爲本轄區公共文化服務機構,負責管理本區域文化設施和社會力量提供的文化設施與服務。鼓勵服務機構綜合利用文化設施,向市民提供宣傳文化、黨員教育、科學普及、體育健身、衛生保健、校外教育、老年大學等綜合服務,滿足群衆多樣化需求。”第五十二條:“市、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和管理本轄區内的文化服務機構和文化設施。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做好文化設施運營、人員配備和監督管理等保障工作。各級文化服務機構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内的文化設施和下級文化服務機構。”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租賃、參股等方式舉辦各類公共文化設施,參與提供公共文化産品和服務。
社會力量舉辦的公共文化設施,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與政府舉辦公共文化設施依法享受同等待遇。
解讀
本條是關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規定。
長期以來,以政府爲主導、以公共财政爲支撐、以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爲骨幹的發展格局是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運營的主要模式。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市民文化需求的持續增長,傳統的由政府“大包大攬”建設服務模式已無法适應公共服務需求的發展,亟需轉變政府職能,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運營,建立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多元共建共享方式,才能更有效地配置公共文化資源、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豐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滿足人民群衆多樣化的精神文化需求。因此,本條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可以通過各種形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運營。其中,非營利性文化設施或文化項目,享受統一的政府補貼,并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自願無償捐贈資金、設施、設備、文物陳列品、圖書資料、有價證券、知識産權、服務、人力資源等資産的,可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規定進行稅收減免以外,本條還規定各級政府應給予捐贈方相應的榮譽和宣傳表彰,以營造捐贈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氛圍。
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産品等方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2.《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六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舉辦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國家鼓勵通過自願捐贈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社會基金,并鼓勵依法向人民政府、社會公益性機構或者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捐贈财産。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3.《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二十六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通過設立專項基金、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等多種形式參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向社區公共文化事業捐贈财産。向社區公共文化事業捐贈财産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設施、設備、文物陳列品、圖書資料、有價證券、服務、人力資源等多種形式捐資助建公共文化設施。其中資助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設施,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捐贈人可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解讀
本條是關于捐資助建公共文化設施的規定。
參閱
1.《廣東省文化設施條例》第八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境外社會力量捐資興建興辦公共文化設施。捐贈公共文化設施的,捐贈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第七條鼓勵各級人民政府發起設立社會性公共文化服務基金或者設立公益性機構,依法接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的贊助和捐贈的資金和财物,用于扶持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運營和服務,完善社會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捐贈财産用于公共文化設施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法規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七條   鼓勵各級人民政府發起設立社會性公共文化服務基金或者設立公益性機構,依法接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的贊助和捐贈的資金和财物,用于扶持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運營和服務,完善社會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捐贈财産用于公共文化設施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法規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解讀
本條是關于建立公共文化設施專項基金或設立機構實體的規定。
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五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财産用于公共文化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國家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公共文化服務基金,專門用于公共文化服務。
2.《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二十六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通過設立專項基金、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等多種形式參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向社區公共文化事業捐贈财産。向社區公共文化事業捐贈财産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衆參與、易于疏散的原則。
公共文化設施的設置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的要求,社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廣州市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标準》。
公共文化設施公共信息标志應當符合《廣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準化管理辦法》的要求。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或已開工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選址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公共文化設施周邊的公共交通及市政設施建設。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選址和公共文化設施公共信息标志的規定。
參閱
1.《廣州市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标準》總則:“本标準适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内居住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有條件的區和縣級市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不低于本标準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标準。鎮、村級公共服務設施可分别參照街道、居委級标準進行設置。以商業、辦公等非居住功能爲主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按相關标準與規範執行。”
2.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十一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
3.《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七條:“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設置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的要求,符合本市《城市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标準》。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
4.《廣東省文化設施條例》第十一條:“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選址,應當方便群衆、交通便利、保護環境。”
5.《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标準》第六條:“文化設施應選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衆參與、易于疏散的地方獨立建設,或與相關公共設施合并建設,新建設施不應與政府機關同址建設。已與政府機關同址建設的,應通過适當改造,設計獨立進出區域,與政府機關形成同址不同門的格局和路徑,方便群衆參與活動。受到用地限制的區域,在不降低設施規模的前提下,可多點分置,多體多功能,分别建設或改造。”
6.依據市政府規章《廣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準化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7号)的規定:公共文化設施公共信息标志應當符合《廣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準化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九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規模依據城鄉區域特點、服務半徑和服務範圍内的常住人口數量,并适當考慮人口增長因素确定,市、區和街道(鎮)三級行政管轄範圍公共文化設施應當逐步達到《廣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标準(2016—2020年)》标準。
解讀
本條是對公共文化設施标準的規定,《廣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标準(2016—2020年)》标準見《廣州市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
參閱
1.《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公共文化建設的意見》:“每個街道(鄉鎮)應至少建有1座綜合文化中心和1個戶外文化廣場,其中街道綜合文化中心的建築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鄉鎮綜合文化中心的建築面積不少于1200平方米;每個社區(行政村)應至少建有1座綜合文化室,其中社區綜合文化室的建築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行政村綜合文化室的建築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綜合文化中心和文化室應配備必要的計算機、電視機、播放機(含數字電影放映機)、音響、燈光照明等設備。”
2.《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标準》第十二條:“應根據城鄉區域特點和常住人口數量,建設相應規模的設施。用于提供直接服務的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不含戶外)的比例,不少于85%:
(一)農村
1.鄉鎮綜合文化中心
常住人口>4.5萬人,設施建築面積≥3000m2
常住人口在2.5萬人(含)--4.5萬人(含)之間,設施建築面積≥2000m2
常住人口<2.5萬人,設施建築面積≥1200m2
2.行政村綜合文化室
常住人口>2000人,設施建築面積≥500m2
常住人口在1000人(含)--2000人(含)之間,設施建築面積≥400m2
常住人口<1000人,設施建築面積≥300m2
(二)城區
1.街道綜合文化中心
常住人口>4.5萬人,設施建築面積≥2000m2
常住人口在2.5萬人(含)--4.5萬人(含)之間,設施建築面積≥1500m2
常住人口<2.5萬人,設施建築面積≥800m2
2.社區綜合文化室
常住人口>2000人,設施建築面積≥300m2
常住人口<2000人(含),設施建築面積≥200m2
3.《廣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标準》(2016年-2020年):到2020年,全市每萬人室内公共文化設施面積達1500平方米,服務半徑不低于城市“十分鍾文化圈”、農村“十裏文化圈”。
《廣州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相關教育、文化、民政領域議案決議的實施方案》:“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到2020年,每萬人擁有室内公共文化設施面積達到1500平方米”。
第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街道(鎮)、行政村(社區)規劃建設集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藝術表演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産展示中心、體育場館、婦女和兒童活動中心等功能于一體的公共文化綜合體,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區域性綜合文化中心。
受到用地限制的城市中心區域,在不降低設施規模總量的前提下,可以人口密度和服務半徑爲規劃依據,多點分置,采取新建、改建、擴建、合建、租賃、利用現有建築設施等多種方式,擴大服務輻射範圍。
解讀
本條是對公共文化設施場地建設的規定。
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擴建、合建、租賃、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等多種方式,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推動基層有關公共設施的統一管理、綜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2.《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标準》第六條:“文化設施應選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衆參與、易于疏散的地方獨立建設,或與相關公共設施合并建設,新建設施不應與政府機關同址建設。已與政府機關同址建設的,應通過适當改造,設計獨立進出區域,與政府機關形成同址不同門的格局和路徑,方便群衆參與活動。受到用地限制的區域,在不降低設施規模的前提下,可多點分置,多體多功能,分别建設或改造。”
第十一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設計标準、規範和規定,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環保、節約及地體現方特色的要求,有條件的建設和完善公共場所母嬰室,并配置滿足國家無障礙設計規範的無障礙設備,設置明确直觀的引導标識。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實行分類統一标志,并納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标志系統。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設計建設标準和設置公共信息标識的規定。
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十七條:“公共文化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環保、節約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标準,并配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2.《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十二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等要求,并采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使用。具體設計規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3.《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七條第三款:“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等要求,并落實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措施。”
4.《廣東省文化設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公共文化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實用美觀、安全衛生等要求,并有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老人、兒童使用。”
5.《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标準》第十八條:“應合理分配設施面積,綜合利用,節約空間,适當預留發展用地或空間。在設計時應動靜相宜,互不幹擾。滿足殘障人士無障礙需求,體現人性化。”第二十一條:“應依據國家相關标準進行設計,選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節能、低耗、環保材料,達到一般建設标準,符合國家環保等規定,避免在建築材料上過度投入。”第二十二條:“設計體現實用、方便、美觀以及地方特色,内外裝飾應典雅大方、标識統一,易于辨識,方便引導。”
6.《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标準》第四十二條:“應在設施戶外明顯處懸挂文化服務機構牌匾、标識和開放時間,并在設施周邊以及服務輻射半徑末端處設置引導标識,爲群衆提供路徑指引。”
7.《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規定》第十九條:汽車客運站、火車站、高鐵站、機場、地鐵站、公園、廣場、醫院、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根據人流量設置專用的母嬰室,按照母嬰室建設标準配置設施,爲婦女哺乳提供便利的條件。
《關于加快推進母嬰室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衛指導發(2016〕63号)中要求以孕期、哺乳期婦女和嬰幼兒需求爲導向,注重發揮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相關單位積極性,加快推進母嬰室設施建設;綜合考慮公共場所面積、人流量、母嬰逗留情況和用人單位孕期、哺乳期女職工人數等因素,建設和完善母嬰設施。
第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維護和保養,并制定設施開放具體方案報本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有關信息由本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整理公布。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責任、開放備案及向社會公布的規定。
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二十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标準,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内容和設備,加強公共文化設施經常性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
2.《黑龍江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公共文化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負責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維護和保養,保證其正常使用,對危舊公共文化設施及時維修,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将本行政區域内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有關信息予以公布。”
4.《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将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内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公衆公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名錄。”
5.《廣東省文化設施條例》第十五條:“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所轄地區的文化設施管理檔案,并向公衆公布文化設施名錄。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設施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設施的名稱、地址、規模、服務和經營項目等報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實行社會化、專業化運作。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根據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公衆參與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或公共文化設施所有權人可面向社會公開招标,擇優确定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并與中标單位簽訂協議,确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核定量化工作指标并落實考核機制。考核不達标的,責成管理單位整改;對于未能及時整改或整改無效的管理單位,應予解除委托,另行招标。在新招标單位接替管理前,原管理單位應保證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對外開放。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服務社會化運營的規定。
社會化是公共文化發展的活力源泉,專業化是公共文化發展的重要動力。本辦法第七條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通過各種形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運營,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興辦實體、提供服務、捐建設施、捐贈資産等方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爲社會力量更好地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拓寬了渠道。本條規定主要明确各級政府或公共文化設施所有權人可以通過招标委托專業機構團隊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運營,以市場化機制補充政府直接辦公共文化服務的不足,改善和提高公共文化服務的管理運營機制和專業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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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社會組織,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專業化發展。”
2.《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十條:“鼓勵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實行社會化、專業化運作。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的程序,擇優确定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的運行單位。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運行單位簽訂協議,确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運行的具體要求。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運行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機構,并具備以下條件:(一)有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能力;(二)有與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相适應的專業人員;(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可以結合各自特點,實行居民自我管理,建立适合當地實際的公共文化服務運行機制。”
3.《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服務規範》第五十七條:“鼓勵文化設施管理社會化和專業化。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文化服務機構可面向社會公開招标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實施政府采購服務,委托管理文化設施,提高服務專業化水平。”第五十八條:“文化服務機構應制定考核目标,對受委托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和考核;根據群衆意見,責成受委托單位進行整改;對于未能及時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受委托單位,應予解除委托,另行招标。在解除委托期間,應保證文化設施正常運營。”
第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年度編制資産運營情況報告和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報告,并及時報送本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信息公開制度及年報制度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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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二十一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建立公共文化設施資産統計報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的年報制度。”
2.《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服務規範》第五十八條:“各文化服務機構應加強财務管理,運行經費應單獨核算,有條件的可設立獨立帳戶;要切實做好文化設備登記入賬工作,将符合條件的文化設備按照固定資産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财政文化經費。經費支出情況應在網上和社區公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對财政文化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并組織開展績效考評工作,要将相關情況以書面方式及時報送區縣文化主管部門。”
3.《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二十三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社區公共文化服務信息平台,公布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考核評估結果、獎懲情況,公示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并爲公衆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指導信息。”
第十五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衆活動安全。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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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二十二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公共文化設施及公衆活動的安全評價,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衆活動安全。”
第十六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和設施入口、服務窗口顯著位置公示服務範圍、服務内容、開放時間、收費項目及标準、監督舉報電話等事項。
除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外,上述事項因故變更或取消的,須提前公示,變更開放時間或停止開放的提前公示時間應不少于七日。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服務公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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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公示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臨時停止開放的,應當及時公告。”
2.《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十八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公衆公示其服務内容和開放時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衆公示。”
3.《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十八條第三第四款:“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開放時間、服務項目等應當向公衆公示。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公衆公示。”
第十七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固定開放時間,與公衆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适當錯開。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學校寒暑假期間,應适當延長開放時間。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時間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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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每天向公衆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公衆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适當錯開。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适當延長開放時間,并增設相應的文化服務項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每周累計開放時間不少于五十六個小時。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延長開放時間。”
2.《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服務規範》第二十四條:“文化設施應全年免費開放(含節假日),開放時間:9:00—11:30,14:00—21:00。可根據冬季、夏季時間特點和市民實際需要,調整開放時間段,但每周累計開放時間不得少于56小時。”
第十八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衆免費或者優惠開放。除國家規定的免費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外,公共文化設施内設置的其他文化服務項目可以适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标準應當經本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同級物價管理部門審批,向社會公衆公示,并由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制定有關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的優惠辦法。
鼓勵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力量興辦的公共文化設施在節假日及空閑時段向公衆開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産品和文化服務。
解讀
本條是關于文化設施免費、優惠開放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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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國家鼓勵經營性文化單位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産品和文化活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衆開放。”第四十七條:“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補助。”
2.《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3.《廣東省文化設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文化設施,其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減、免費使用或者開辟專場等優惠辦法。”
4.《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十九條:“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内按照國家規定設置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應當免費向公衆開放。除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外,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内設置的其他文化服務項目可以适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标準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衆公示。”
5.《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服務規範》第九條:“文化設施應向市民免費開放,基本服務免費。”
第十九條  保障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服務面積。街道(鎮)文化站、文體中心以及行政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文化室向公衆開放用于公共文化服務的面積應當不少于使用面積的百分之九十。
解讀
本條是關于基層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服務面積的具體規定。
參閱
1.《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二十條:“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向公衆開放用于公共文化服務的面積應當不少于使用面積的百分之九十。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向公衆開放用于公共文化服務的面積應當不少于使用面積的百分之九十五。”
2.《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标準》第十二條:“應根據城鄉區域特點和常住人口數量,建設相應規模的設施。用于提供直接服務的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不含戶外)的比例,不少于85%。”
第二十條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通過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途徑開發文化創意産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文化創意産品開發,形成多渠道投入機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爲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開發、經營文化創意産品提供指導,文化創意産品的開發納入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績效考核。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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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第四十一條:“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館内古籍的保護,根據自身條件采用數字化、影印或者縮微技術等推進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過巡回展覽、公益性講座、善本再造、創意産品開發等方式,加強古籍宣傳,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2.《博物館條例》第三十四條:“博物館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條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參與社區文化建設和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國家鼓勵博物館挖掘藏品内涵,與文化創意、旅遊等産業相結合,開發衍生産品,增強博物館發展能力。”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積極開展中小學師生參觀、演出、作品展覽等專場活動,充分發揮公共文化設施提升青少年藝術素養的作用。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采取多種形式吸引藝術工作者駐場開展藝術活動,加大公共文化産品和服務供給。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共文化場所開展慈善活動,并按規定減免開展慈善活動的場地費用。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開展中小學生師生參觀、吸引藝術工作者和開展慈善活動的規定。
參閱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青少年學生活動場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款:“其他各類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影劇院、工人文化宮(俱樂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屬的文化體育設施及校外教育設施,必須堅持公益性原則,增加向青少年學生開放的時間,節假日免費或低費向青少年學生開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在資金、稅收政策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
2.《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十二條:“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應當爲公衆提供文藝演出、書報閱讀、展覽展示、影視放映、上網服務、體育健身、學習培訓、科學普及、健康教育、法制宣傳、國防教育、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心理輔導等各類公益性服務,并爲社區開展其他公益性活動提供服務和支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級人民政府在現有公共文化設施中設立專門區域展示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或者根據需要新建非物質文化遺産展示場館,結合當地節慶、文化活動、民間習俗等實際情況,用于代表性項目的收藏、傳承和傳播。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辦和運營非物質文化遺産場館,研究開發、活态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産。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展示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産的規定。
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設施,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産品的提供和傳播,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活動。
2.《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十二條:“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應當爲公衆提供文藝演出、書報閱讀、展覽展示、影視放映、上網服務、體育健身、學習培訓、科學普及、健康教育、法制宣傳、國防教育、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心理輔導等各類公益性服務,并爲社區開展其他公益性活動提供服務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服務時間和服務人口規模,合理設置服務崗位,以多形式、多類型配備相應工作人員。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服務人員配置的規定。
參閱
1.《廣州市公共圖書館條例》第二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服務的常住人口每一萬人至一萬五千人配備一名工作人員的标準,結合服務時間、館舍規模、館藏資源數量、用戶服務量等因素合理配備相應數量的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可以多形式、多類型配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五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合理設置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專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制定專項培訓規劃,定期對公共文化服務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和技能培訓。市、區兩級公共文化機構從業人員每年參加脫産培訓時間不少于10天,街鎮、行政村(社區)專兼職人員每年參加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5天,培訓情況、考核成績納入年度考核目标範圍,作爲獎勵和聘用晉升的必要依據。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服務人員培訓的規定。
參閱
1.《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服務規範》第二十九條:“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圖書館、文化館應制定專項培訓規劃,定期對文化專管員和文化組織員進行輔導和培訓,并将學習成績納入年度考核目标範圍,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每年每位文化專管員脫産培訓時間不少于15天,每位文化組織員接受集中培訓的時間不少于10天,考核結果作爲獎勵和聘用的必要依據。對于新聘用文化專管員和文化組織員,應進行專題培訓,時間不少于15天。”
2.《廣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标準(2016年-2020年)》規定:“市、區兩級公共文化機構從業人員每年參加脫産培訓時間不少于15天,街鎮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文化室專兼職人員每年參加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5天”
第二十五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文化志願服務機制,推進公共文化設施志願服務站點建設,建設完善文化志願者注冊招募、指導培訓、管理評價和激勵制度,爲文化志願服務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推動文化志願服務工作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建立文化志願服務制度的規定。
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國家倡導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化志願服務。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文化志願服務機制,組織開展文化志願服務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文化志願活動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評價、教育培訓和激勵保障機制。”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文化專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志願者到基層從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2.《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二十五條:“鼓勵和組織志願者根據社區特點和實際需求,參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
3.《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服務規範》第三十四條:“文化服務機構應積極發掘和培育文化志願者,鼓勵引導文化志願者提供公益文化服務。”
第二十六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開放服務和運營管理接受社會公衆監督舉報。
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制定各類公共文化設施的考核管理辦法和監督投訴處理辦法,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内的公共文化設施運營管理和服務開展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并及時公布考核評估結果。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接受社會監督舉報和考核評估的規定。
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公衆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評價結果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第五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反映公衆文化需求的征詢反饋制度和有公衆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考核評價制度,并将考核評價結果作爲确定補貼或者獎勵的依據。”
2.《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情況進行評估考核,也可以委托社會專業機構進行評估考核,并逐步建立居民滿意度測評機制。市和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定期通過報刊、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評估考核和測評結果。”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對開展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3.《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服務規範》第五十九條:“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和本規範,制定獎懲細則,給予相關單位和人員精神和物質獎勵。文化服務機構應制定績效考核辦法,激發文化專管員、文化組織員的服務熱情和責任意識。獎懲細則、考核辦法和監督電話應在網站上公布。”第六十條:“設立意見箱,征求群衆意見。公開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監督電話,接受群衆監督。對于群衆意見應高度重視,按照信訪規定及時回複。”第六十一條:“将本規範落實情況納入區縣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文化服務機構年度績效考核中,推動公共文化服務水平不斷提高。”第六十二條:“凡未按本規範執行的文化服務機構或單位,應及時整改。不及時整改的,将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共文化設施的監測和統計工作,對公共文化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運營、從業人員和活動開展等建立完善的監測和統計系統,爲推進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管理使用效益提升提供可靠的決策依據。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監測和統計工作的相關規定。
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公衆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評價結果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
2.《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服務規範》第四十二條:“各文化服務機構要指定專人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統計、整理、分析和報送工作。下一級文化服務機構要定期每季度向上一級文化服務機構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文化服務統計數據。根據上級要求,各文化服務機構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報送相關統計數據。各填報單位和填報人應準确、客觀地填報數據,不得有不報、遲報、誤報、漏報和瞞報等不當行爲。”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購買服務、項目補貼或者獎勵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文化産品和服務,實現公共文化設施服務供給多元化。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服務社會化運營的規定。
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五十六條:“引入競争機制,采取項目補貼、資助和政府采購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提供文化産品和服務,實現服務供給多元化。”
2.《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可以采取購買服務、項目補貼或者獎勵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文化團體、社區群衆文化團隊和個人爲社區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豐富社區居民文化生活;鼓勵和支持本市文聯、社聯等群衆團體發揮優勢,參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
3.《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服務規範》第十條第二款:“各級黨委、政府和文化服務機構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民實際需求和相關标準,确定本地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内容和産品,增加相關服務項目,提供多樣化的基本文化服務。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面向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購買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推動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之間加強合作,建立常态化的協作機制,在信息和數據庫方面實現共享,同時根據各自優勢推動文化設施和資源的互補,共同爲社會公衆提供便利化的服務。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共享共建的規定。
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的統籌協調,推動實現共建共享。”
第三十條  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建設廣州公共文化服務雲平台,建立公共文化配送服務體系,整合公共文化資源,提供供需對接服務,實現市、區、街鎮公共文化資源彙聚、共享、服務。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加強文化雲建設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公共文化設施數字化建設,同時按照市的統一部署以共建共享的原則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文化設施數字化和網絡服務能力。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設施加強數字化和網絡服務的規定。
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數字化和網絡建設,提高數字化和網絡服務能力。”
2.《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第十七條:“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應當适應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運用新媒體、新技術爲公衆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應當實現光纖接入和無線局域網覆蓋,方便公衆上網。”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爲5年。
解讀
本條是關于廣州市公共文化設施管理辦法有效期的規定。